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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組織之遴選委員會,應在校長第一任任期屆滿一個月前,視其辦學績效、連任或轉任意願及其他實際情況,決定其應否繼續遴聘。
現職校長依本法第九條之三規定評鑑績效優良者,得考量優先予以遴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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