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依本法第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選用教科圖書,如無適當教科圖書可供選用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依本法第八條規定之課程綱要編輯教材。前項教材由學校編輯者,應報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