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私立國民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之學區劃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參照地方特性定之。私立國民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之學生入學,由學校本教育機會均等及國民教育健全發展之精神,訂定招生辦法,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私立國民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除依私立學校法及本法有關規定辦理外,各處、室主任、教師及職員,由校長遴聘,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