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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除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人員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除資格審查外,應以筆試、口試或展演等方式為之,並於簡章中定明。
但已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或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本土語言能力證明者,參加本土語文教學支援人員認證時,得免本土語文筆試。
二、本土語文教學支援人員之認證程序,應包括教學專業培訓;其培訓課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前項認證之報名資格及審查基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人員之研習對象與研習課程及認證方式,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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