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擔任前條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之教學支援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前條第一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專長: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二、前條第二款本土語文專長:(一)原住民族語文: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或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以後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1.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合格人員研習結業證書。
2.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教學支援人員研習合格證書。
3.大學校院依原住民族語言師資培育計畫辦理核發之修畢學分證明書。
(二)客家語文:參加客家委員會辦理之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三)閩南語文: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閩南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三、前條第三款新住民語文專長: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人員研習並經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