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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教學支援人員),指具有下列特定科目、領域之專長,並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者:一、英語文及第二外國語文。
二、本土語文:包括原住民族語文、客家語文、閩南語文及其他依地區特性開設之本土語文。
三、新住民語文:以越南、印尼、泰國、緬甸、柬埔寨、菲律賓及馬來西亞七國官方語文為主。
四、藝術。
五、綜合活動。
六、其他學校發展特色或經各主管機關指定科目、領域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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