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教學支援人員),指具有下列特定科目、領域之專長,並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者:一、英語文及第二外國語文。二、本土語文:包括原住民族語文、客家語文、閩南語文及其他依地區特性開設之本土語文。三、新住民語文:以越南、印尼、泰國、緬甸、柬埔寨、菲律賓及馬來西亞七國官方語文為主。四、藝術。五、綜合活動。六、其他學校發展特色或經各主管機關指定科目、領域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