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合格,經儲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者,發給證書,分別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之資格。教師參加校長、主任甄選時,其兼任行政職務資歷,應單獨列為積分採計項目。第一項甄選及儲訓作業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儲訓課程,應加強輔導專業、性別平等及多元文化等知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