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國民中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滿五年,並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參加國民中學主任甄選;其兼任人事、主計或代理主任者,比照具有組長資格之規定計算:一、曾任組長二年或導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曾任組長一年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三、曾調用或支援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機構服務二年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國民中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特殊或偏遠地區滿三年,其間曾任組長一年或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參加該地區國民中學主任甄選。
具有國民中學校長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參加國民中學校長甄選。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