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就教職員員額編制另定優於本準則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學校分布情形或學生人數多寡,視財政狀況及實際業務需要,於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下,就職員員額編制另定有關規定,並報教育部備查,不受前二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