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未入學學生:指新生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就學。二、中途輟學學生(以下簡稱中輟生):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未經請假、請假未獲准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三日以上。(二)轉學生因不明原因,自轉出之日起三日內未向轉入學校完成報到手續。三、復學:指未入學學生或中輟生返校就讀。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未入學學生及中輟生(以下簡稱學生),不包括於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接受矯正教育之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