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如下:一、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由授課教師評量,且應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評量計畫。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各領域學習課程與彈性學習課程之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映,加以評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