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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如下:一、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由授課教師評量,且應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評量計畫。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各領域學習課程與彈性學習課程之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映,加以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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