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前項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均應符合第四條第四款最小化原則;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