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原則如下: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五、結果解釋:應以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六、結果功能: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應並重;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及安置性功能。七、結果呈現:應兼顧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