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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一、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一)範圍:包括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定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其所融入之議題。
(二)內涵:包括核心素養、學習重點、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及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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