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申請人擅自變更審定之教科圖書內容者,審定機關應命其限期提出說明;屆期未提出說明,或經認定情節重大者,審定機關應廢止其審定執照。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