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申請修訂之教科圖書,經審查結果為通過者,其審定執照延續原有審定執照之有效期間,審定機關不另行核發。經准予修訂之教科圖書,版權頁應登載版次、出版年月及其他本部公告之事項;封面應增加標註審定機關准予修訂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