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教科圖書之修訂,除前條情形外,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向審定機關申請辦理:一、經審定之教科圖書,得於教科圖書正文總頁數二分之一以下之範圍進行修訂。二、初版之教科圖書,使用二年後,始得修訂;經修訂之教科圖書,每使用三年後,始得再修訂。三、第一學期教科圖書,應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申請;第二學期教科圖書,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