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前條第三項所定各次申請續審之期間,申請人得申請展延十五日,並各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請展延,申請人應於期間屆滿三日前,以書面向審定機關提出。
申請續審逾期者,應依第四條第三項公告之期間,重新申請審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