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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國中小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編班推動委員會),負責推動國中小之常態編班。
前項編班推動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教育局人員、國中小校長、地方教師會代表、學生家長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其中地方教師會代表、學生家長會代表各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一項編班推動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教育局課(科)長或督學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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