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報名國中教育會考者,免繳納報名費;非應屆畢業生,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前項非應屆畢業生屬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免繳納報名費;屬中低收入戶子女,繳納報名費百分之七十。前項報名費免收、減收之實施期間,自本標準發布日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