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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條例施行時已在職之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其任期及連任次數,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現任期少於四年者,得延長為四年。
二、已連任一次者,任期屆滿後,得依本條例之規定再連任一次。
三、未曾連任者,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連任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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