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條例第六條所稱偏遠地區學生,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一、於偏遠地區學校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就讀合計至少滿五年,並取得畢業證書。二、於偏遠地區學校高級中等學校就讀至少滿三年,並取得畢業證書。本條例第六條所稱一定名額,指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該學年度經核定師資生名額之百分之四。但該師資培育之大學偏遠地區學生人數未達核定師資生名額之百分之四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