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專聘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並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之安排,實施教學活動,並擔任導師及行政職務。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五、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六、參加經指派與教學、行政有關之研習或活動,及學校學術、社會教育活動與行政工作。七、其他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