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專聘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二、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活動。三、依法令及學校章則規定,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享有專業自主。四、享有本條例規定之權益。五、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六、對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及解聘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提出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