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專聘教師於參加專任教師甄選,獲聘為公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後,其擔任專聘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職前年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前項採計提敘之方式及相關事項,準用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