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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專聘教師連續任滿六學年,且取得第二專長,表現優良者,於參加現職學校所在地主管機關或現職學校辦理之專任教師甄選時,應於初試時,予以總分加分之優待;加分比率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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