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學校應與專聘教師訂定契約;其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擔任工作項目及工作考核。二、待遇、休假、請假、保險、退休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三、其他必要事項。專聘教師之權利義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視同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代理教師,為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所定依教育人員法令進用編制外之教學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