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專聘教師之全學年服務日,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政機關辦公日辦理;其休假,比照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規定。專聘教師請假,除教師請假規則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外,準用該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