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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招收幼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進行混齡編班之班級,其招收混齡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不受幼照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混齡編班之班級,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每班得視需要,增置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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