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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招收幼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仍有餘額者,於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得招收當學年度二歲以上未滿三歲之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招收人數為限,最高不得逾三十人,不受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混齡編班每班最多十五人之限制。
前項餘額,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每班招收人數扣除已招收人數之賸餘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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