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業界專家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學校確認,予以解聘:一、協同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