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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學校遴聘之業界專家,應具有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且其專業或技術足以協同教師擔任教學,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國家級以上專業競賽選手、教練或裁判。
二、曾獲頒國家級以上專業競賽獎牌或榮譽證書。
三、取得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所定副訓練師以上資格。
四、取得乙級以上或該職類最高級技術士證,並於取得證書後從事相關業界實務工作累計五年以上。
五、從事相關業界實務工作累計七年以上,有特殊造詣或成就,經學校行政程序認定其專業實務經驗符合專業實務課程所需,足堪擔任是項工作。
前項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不包括於短期補習班或學校從事之教學工作。
但藝術類之業界專家於藝術類學校、幼兒園或托嬰中心之教學工作,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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