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應訂定學習評量基準;實施職場教育及訓練課程者,學校應依學生於合作機構接受教育及訓練課程之紀錄,進行成績評量。前項成績評量,得採筆試、作業、口試、表演、實作、實驗、見習、參觀、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自我評量、同儕互評或檔案評量等多元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