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冒用等不實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經許可入學者,撤銷其入學許可;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發現者,撤銷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畢業證書;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