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各該主管機關對核准之學校實驗計畫,得視國家財政狀況給予經費補助;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對促進高級中等教育著有成效之實驗計畫,給予專案獎勵。學校得依經核准之實驗計畫需要,以契約進用實驗計畫工作人員。學校辦理實驗經評定成績優良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獎勵;實驗成果有推廣價值者,得舉行公開發表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