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各該主管機關應組成訪視評估小組,依所核准之學校實驗計畫,評定學校辦理實驗之成效。前項評定之方式如下:一、由辦理學校每學年進行自我評估,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二、經訪視評估小組,定期進行成效評估及追蹤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