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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組成訪視評估小組,依所核准之學校實驗計畫,評定學校辦理實驗之成效。
前項評定之方式如下:一、由辦理學校每學年進行自我評估,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二、經訪視評估小組,定期進行成效評估及追蹤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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