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考核成績分為下列五等第:一、一等:九十分以上。
二、二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三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四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五等:未滿六十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