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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之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具有特色及具體成果者,予以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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