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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考核之結果,一等之建教合作機構,得給予獎勵;五等者,一年內不得參與建教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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