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一年級新生取得二以上學校學籍者,各該學校應依適性輔導原則,限期通知學生擇一就學,未受選擇之學校應廢止其錄取資格,並註銷其學籍。
學生因重考或轉學而取得原學校及新學校學籍,其未選擇原學校就讀者,原學校應註銷其學籍;其選擇重考或轉學之新學校有二以上並均取得學籍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