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一年級新生取得二以上學校學籍者,各該學校應依適性輔導原則,限期通知學生擇一就學,未受選擇之學校應廢止其錄取資格,並註銷其學籍。學生因重考或轉學而取得原學校及新學校學籍,其未選擇原學校就讀者,原學校應註銷其學籍;其選擇重考或轉學之新學校有二以上並均取得學籍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