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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學校改名、改制或合併時,由變更後之學校接管原學校歷年學生學籍表冊,並受理其學生申請、查詢及核發有關學籍資料。
學校停辦時,由各該主管機關或指定所屬學校,接管停辦學校歷年學生學籍表冊,並受理其學生申請、查詢及核發有關學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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