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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休學學生應持休學證明書,向學校申請復學。
學校應將學生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之年級、科(學程)就讀。
復學生因志趣不合或原就讀科(學程)變更或停辦時,學校應輔導學生轉至適當之年級、科(學程)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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