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學生因災害、適應不良或參加國家代表隊選手培(集)訓,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原學校申請至他校借讀;經原學校會同借讀學校審查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由借讀學校通知學生辦理借讀相關事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