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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及大過。
學生之獎懲,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並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由學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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