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前項所稱家長,指學生之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同居之親屬。學校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規定,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星期內,經家長同意後,提供家長會有關學生之家長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