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會議,上學期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召開後二星期內召開。委員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前二項會議,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主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