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會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配偶被選為次任會長者,視同連任。會長綜理家長會會務,對外代表家長會。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會長出缺時,所餘任期由委員就副會長中選舉一人繼任之。會長及全體副會長同時出缺時,應補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