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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申評會委員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申評會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申訴事件之評議決定,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其他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
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校長解除其委員職務,並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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