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為處理申訴人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申評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由校長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聘(派)兼之;必要時,得遴聘法律、心理或輔導學者專家,擔任委員或諮詢顧問。
申評會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並應增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不受委員人數上限之限制。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同校申評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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