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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受託機構應依下列原則及程序實施本評量:一、組成評量小組,統籌整體評量事宜。
二、訂定評量實施計畫,包括評量項目、基準(指標)、程序、結果、申復、申訴、評量委員資格、講習、倫理、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經評量小組通過及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於辦理評量六個月前公告之。
三、評量實施前,應辦理評量說明會,向受評量之學校詳細說明。
四、評量實施前,應辦理評量委員評量說明會。
五、評量結束後,應於三個月內完成評量報告初稿,並經評量小組通過後,送達各受評量學校。
六、對評量報告初稿不服之受評量學校,於評量報告初稿送達後十四日內,得向受託機構提出申復;受託機構應自受理申復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申復審查。
申復有理由者,受託機構應請評量小組修正評量報告初稿;申復無理由者,維持評量報告初稿,並完成評量報告書及評量結果。
七、評量報告書及評量結果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並送達受評量學校。
八、對評量報告書及評量結果不服之受評量學校,於評量報告書及評量結果送達後十四日內,得向學校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各該學校主管機關應自受理申訴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申訴審查。
申訴有理由者,應請受託機構轉知評量小組修正評量報告書及評量結果,經各該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
九、參與評量相關人員對評量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不得公開。
前項第二款評量委員,由受託機構遴聘,其組成應包括學者專家、教師團體、家長團體、學校及機關代表;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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